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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介共有物分割有什麼樣的方式? 2019/6/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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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
兄弟姊妹因為繼承取得的不動產(房屋或土地)常會有共有之情形,也就是所謂的持分。若沒有對共有之不動產做適當處理,等所有人死亡後,其子女又有數人,會造成共有關係越來越複雜。
舉例而言,大地主往生後留下的土地上可能有好幾十個共有人,但每個共有人對土地利用或處理的想法都不同,會造成土地無法被好好的利用甚至就讓土地荒廢了!其實當共有人不想繼續維持共有關係,除了賣掉持份,可以選擇以分割共有物之方法來處理。

解析

我國民法對共有物採分割自由原則,於第823條第1項本文明定:「各共有人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」而分割之方法於民法第824條第1項明定共有物之分割,原則上是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,但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,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為共有物之分配,也就是裁判分割。
裁判分割之方法有好多種,列表如下:



每個共有物分割的狀況都不同,法院會審酌兩造分割之意願、共有人利益、共有物之性質等情狀來決定最適合之分割方案,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大家可以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,如果有任何問題,歡迎聯絡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,也歡迎大家持續關注本所網站及粉絲專頁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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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小補帖
民法第 823 條
各共有人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,不得逾五年;逾五年者,縮短為五年。但共有之不動產,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,約定不分割之期限,不得逾三十年;逾三十年者,縮短為三十年。
前項情形,如有重大事由,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。
民法第 824 條
共有物之分割,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。
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命為下列之分配:
一、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
二、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。
以原物為分配時,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,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,得以金錢補償之。
以原物為分配時,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,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。
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。
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,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,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,得適用前項規定,請求合併分割。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,仍分別分割之。
變賣共有物時,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,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,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,以抽籤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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