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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析非常規交易2019/2/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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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
文/郭盈廷,2019/2/20


據新聞報導,中華電信假交易真貸款8億餘元,臺中地檢於2019/2/18依涉嫌證券交易法、偽造文書等罪起訴中華電信25名員工及24名廠商。
新聞網址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5648/3649982


簡要分析如下:

解析


一、本案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:

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罪: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受僱人,以直接或間接方式,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,且不合營業常規,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。」本條之立法理由是為了企業經營以及金融之安定,以及保障投資人之權益。

 

二、構成非常規交易罪之要件為:

1、須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受僱人之行為。

2、須以直接或間接方式,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,且不合營業常規。

3、系爭交易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害:通常係以損失金額與公司規模來衡量,惟若對公司商譽造成重大傷害,雖未證明其具體損失金額,仍應屬之。

 

三、小結:

本案中,中華電信之受僱人與林茂榮等掮客仲介廠商以假交易、真貸款方式在採購、整修旅館等工程涉嫌假交易,係以間接之方式,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,且不合營業常規,又造成中華電信有鉅額之損失,構成了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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